課程名稱 | 司法實務與服務(一) | ||||||||||||||||||||
課程代碼 |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林孟楠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____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律解釋與適用之中心,向來是法院。為確保學生學習法律時,能有機會實際至法院親身體驗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了解一般民眾常見之法律爭議,印證課堂所學,應有必要提供法院實習課程。這不僅可強化專業技能,亦能幫助學生探索未來工作志向,相關實務經驗也有助於就業。 | |||||||||||||||||||
3 | 計畫目標 | 1. 增加學生法律專業之基礎知識 2. 提升學生法律實務之執行能力 3. 培育學生圓融良好之溝通技巧 4. 養成學生積極進取之服務態度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服務對象:桃園市民,服務人數:40人(非修課人數) | |||||||||||||||||||||
5 | 課程目標 | 1. 能用所學的專業知識解答相關問題。 2. 能運用所學,形成一套屬於自己的見解。 3. 培育學生圓融良好之溝通技巧 4. 養成學生積極進取之服務態度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請自行增列) | |||||||||||||||||||
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課程總時數:59時 學生實際服務時數:51時 | |||||||||||||||||||
學生團隊數:共不分組;共30人 接受服務總人次:2700(受服務人數*次數)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學生將可學習如何運用統整所學知識,初步解決問題,進而反省所學之不足,再次深入學習。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協助法院提供一般民眾法律諮詢及訴訟輔導之服務,初步解決一般民眾之法律問題,進而鞏固法治社會之文化建設。 | |||||||||||||||||||
10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實習表現50%;成果發表(書面報告)50% | |||||||||||||||||||
11 | 課程網站 | 教師課程之I-lear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