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本辦法經97.08.07第854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據105.8.25 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以下稱本校)為表揚本校教師在服務學習課程上之投入與貢獻,特訂定「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之專、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得以近二年內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為案提出申請。
    前項任教年資採計至遴選前一學年七月底止。

第三條 每學年全校獲獎名額至多以三案為原則,若申請案不足或資格不符時,得以從缺。

第四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獲獎人由學校致贈獎牌,每案並獲贈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正。

第五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依下列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由各教師備妥申請表及服務學習方案及服務學習成果等相關資料,經學院推薦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評審依相關資料予以審核,決定得獎名單。

第六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遴選之方式及施行方式,另由服務學習中心訂定作業細則。

第七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由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組成之。

第八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獲選後二年內或獲選三次後不得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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