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署中華民國第23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
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
頒授對象:
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
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具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頒授標準:
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在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屆滿下列年資及時數者,或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或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者,經推薦得為各類獎章候選人,年齡、性別、學歷、國籍不拘。
(一) 三等志願服務獎章: 參與志願服務滿 3 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450 小時以上,績效良好者。
(二) 二等志願服務獎章: 參與志願服務滿 6 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900 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三等志願服務獎章,績效優異者。
(三) 一等志願服務獎章: 參與志願服務滿 9 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350 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二等志願服務獎章,績效卓著者。
(四) 特別志願服務獎章: 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參與志願服務滿 4 年,且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熱心公益者。
經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政府立案團體推薦或媒體報導,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有具體優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
請有意願且符合以上條件之同學,於6月15日前,繳交推薦表紙本至中心,逾期將不受理,至多推薦2位同學,若收件數多於2件,將於中心進行內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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