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專題(一) | |||||||||||||||||||||||||||||||||||||||||||||||||||||||||||||||||||||||||||||
課程代碼 | EF409L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四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____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律服務專題」定位為進階的法律實作課程。課程型態類似美國法學教育中的”legal clinic course”。本系首次嘗試此一計劃是九十八學年度,利用「法律服務專題」課程,執行的「科技法與環境法的理論與實務-實作式的整合訓練課程」計劃。 本計劃目標,是選定進行中的法律事件,讓修課學生直接參與,一方面進行法律實作的訓練,一方面進行社會參與。98學度年計劃時選定的是桃園龍潭工業園區工業廢水排放事件;102學年度選定「關廠工人案」;103學年度下學期選定「國道收費員案」與「人頭帳戶案」;104學年度則選定「318運動訴訟案件」;106學年度有「國道一甲案」、「震南鐵線案」、法扶總會專律案件;107學年度有「福鑫農具機案」、「后豐大橋案」、「潘陳案」、法扶總會專律案件;108學年度有「六輕案」、「RCA案」、「淡海二期案」、「后豐大橋案」、「伍戚傳案」等。
本課程歷年合作過的機構團體,包括:霄裡溪自救會、台灣環境行動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關廠工人義務律師團、國道收費員自救會、318訴訟義務律師團等、環境法律人協會、冤獄平反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台北分會暨新北分會)。
本課程在106學年度後,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形成穩定合作關係,因此,各學期均有環境法專案,未來此類專案或可與本校地景系有興趣的師長共同合作。 | ||||||||||||||||||||||||||||||||||||||||||||||||||||||||||||||||||||||||||||
3 | 計畫目標 | 本課程設計的核心觀念是,讓修課學生: 1. 接觸、認識與理解案件中的人,累積對人的生活經驗與所思所想的理解 2. 參與具有公共性之事件,認識個案的社會、政策與法律脈絡,培養結構性的視野 3. 案件選擇儘可能容納在地性因素,以促發同學的在地關懷 4. 認識與理解法律專業工作者,公共事務參與者,以及非政府組織 5. 學習團隊工作,集思廣益,並有計劃地完成任務 6. 在律師及專業工作者指導下,參與個案,學習法律知識與實作方法,並對個案做出貢獻
本課程對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SDG 5 性別平權,SDG 10 減少不平等,SDG 13 氣候行動,SDG 15 保育陸域生態,SDG 16 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等指標。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2) 環境法律人協會 (3) 環境權利保障基金會 (4) 冤獄平反協會 (5)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 (6)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7) 台灣人權促進會 (8) 監所關注小組 | ||||||||||||||||||||||||||||||||||||||||||||||||||||||||||||||||||||||||||||
服務對象:訴訟案件、法扶案件、環境案件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 人數:依各案件涉及範圍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本學期課程計劃,擬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利保障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監所關注小組」合作,參與實作分為九專案,包括:(1)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案:「RCA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死刑救援案件」、「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監所人權」、「國民法官案件」;(2)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案:「刑、民事訴訟案件與國民法官案件參與」(3)環境法律人專案:「臺灣氣候變遷公正轉型專案」;(4)環權會專案:「氣候因應法及減碳議題」、「企業盡職管理調查法草案」(5)平冤專案:「盧正案」、「呂金鎧案」;(6)廢死專案:「國民法官案件」、「死刑冤錯案」、「死刑憲法訴訟案後續」;(7)民間司改會專案;(8)台權會專案;(9)監所關注小組:「憲法訴訟案」、「投票權」、「監所醫療及在監死亡案件專題」、「監所收容人訴訟專題」。學生擇一專案參加。 1.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案:RCA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死刑救援案件、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監所人權、國民法官案件 甲、 分組(2人一組)參與個案,由專職律師團帶領,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 執行工作包括:(1)整理訴訟資料;(2)協助閱卷、遞狀;(3)整理訴訟爭點;(4)爭點研究;(5)法庭觀察及紀錄;(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2.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案:刑、民事訴訟案件與國民法官案件參與 甲、 分組(2人一組)參與個案,由專職律師團帶領,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 執行工作包括:(1)整理訴訟資料;(2)協助閱卷、遞狀;(3)整理訴訟爭點;(4)爭點研究;(5)法庭觀察及紀錄;(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3. 環境法律人專案:臺灣氣候變遷下公正轉型之實踐:方法論及具體措施 甲、 分2組(共4人)參與個案,由本主題之研究人員及本會秘書長帶領實習,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 執行工作包括: (1)現場勘察;(2)蒐集議題資料;(3)法律問題研究;(4)資料閱讀;(5)法庭觀察及紀錄;(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4.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案:氣候因應法及減碳議題之研究及活動籌辦、企業盡職管理調查法草案之推廣及活動籌辦 甲、 分組(共2人),由專職人員帶領,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 執行工作包括:(1) 現場勘察;(2)書狀爭點整理;(3)蒐集案件資料及分析; (4)參加規劃會議、策略會議;(5)法庭觀察;(6)資料閱讀;(7)法案研究;(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5. 平冤專題:盧正案、呂金鎧案 甲、 分組(共4人)參與個案,由律師及專職人員帶領 乙、 執行工作包括:(1)訴訟資資蒐集;(2)現場勘察、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3)案件管理;(4)參與冤案審查會議;(5)參與律師團會議;(6)法庭觀察;(7)法律問題與解決方案研究;(8)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9)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6. 廢死聯盟專題:國民法官法庭案件(蔣嘉凱、彭建福、陳彥翔案)、死刑定讞但有冤錯疑慮之案件、廢死國際研討會籌備、「死刑憲法訴訟案後續」之研究及倡議 甲、 分組(2人)參與個案,由專職人員帶領,律師個案指導 乙、 執行工作包括:(1)訴訟資料蒐集;(2)現場勘察、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3)案件管理;(4)參與冤案審查會議;(5)參與律師團會議;(6)法庭觀察;(7)法律問題與解決方案研究;(8)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9)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7. 民間司改會專題:監所小組,申訴小組 甲、 分組(共2人)參與,由律師及專職人員帶領 乙、 執行工作包括:(1)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2)判決整理;(3)參與修法研議;(4)參與律師團會議;(5)法庭觀察;(6)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7)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8.台灣人權促進會專題:漁工專案,數位人權專案 甲、 分組(共2人)參與,由專職人員帶領 乙、 執行工作包括:(1)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2)判決整理;(3)蒐集議題資料;(4)參與律師團會議;(5)協助議題推廣;(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9.監所關注小組:憲法訴訟(113年憲判第2號、勞作金案、三振專案)、投票權、監所醫療及在監死亡案件專題、監所收容人訴訟權專題、2024監所參訪行動 甲、 分組(共2人)參與,由專職人員帶領 乙、 執行工作包括:(1)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2)判決整理;(3)蒐集議題資料;(4)參與律師團會議;(5)協助議題推廣;(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各項專案執行時間,均自暑期開始至1131學期上課終了日。 10. 期中心得分享與期末成果發表,共同舉行。(學期第13週與第17週)
(請自行增列) 【參與課程須知】 1.必須自行為時間管理。 2.應出席場合必須出席。 3.因故不能出席,必須事先通知實習單位及助教,並做適當調度(例如,與同學互換時間)。 4.應遵守實習單位常規及指示。 5.應主動反應問題,並尋求溝通(包括與實習單位溝通)。 6.提供可靠的聯繫管道,主動聯繫,並自行注意公告訊息。 7.遇有霸淩或性騷擾事件,請通知教課教師及向實習單位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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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課程總時數: 128 小時 學生實際服務時數: 120 小時 | ||||||||||||||||||||||||||||||||||||||||||||||||||||||||||||||||||||||||||||
學生團隊:2-4人一組 接受服務總人次:依各案件涉及範圍而定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 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 認識公共事務 7. 習得團隊工作方法 8. 認知法律專業工作之輪廓,並獲得經驗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到法律程序參與的協助。律師與公共事務工作者獲得案件事務的協助。 | ||||||||||||||||||||||||||||||||||||||||||||||||||||||||||||||||||||||||||||
10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1. 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80%) 2. 期中、期末心得分享及演講活動出席(20% ) | ||||||||||||||||||||||||||||||||||||||||||||||||||||||||||||||||||||||||||||
11 | 課程網站 | 本校i-learning 課程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