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專題(一) | ||||||||||||||||||||||||||||||||||||||||||||||||||||||||
課程代碼 | EF431L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四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____ | |||||||||||||||||||||||||||||||||||||||||||||||||||||||
2 | 服務對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可複選) | □1:消除貧窮 □2:終結飢餓 □3:良好健康與福祉 □4:優質教育 █5:性別平等□6:淨水及衛生□7:可負擔的永續能源□8:就業與經濟成長 □9:永續工業與基礎建設█10:減少不平等 □11:永續城鄉 □12:責任消費及生產□13:氣候行動□14:永續海洋與保育□15:陸域生態 █16: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17:永續發展夥伴關係 (SDGs內容請參考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網站:https://goo.gl/J8nwqq) | |||||||||||||||||||||||||||||||||||||||||||||||||||||||
3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律服務專題」定位為進階的法律實作課程。課程型態類似美國法學教育中的”legal clinic course”。本系首次嘗試此一計劃是九十八學年度,利用「法律服務專題」課程,執行的「科技法與環境法的理論與實務-實作式的整合訓練課程」計劃。 本計劃目標,是選定進行中的法律事件,讓修課學生直接參與,一方面進行法律實作的訓練,一方面進行社會參與。98學度年計劃時選定的是桃園龍潭工業園區工業廢水排放事件;102學年度選定「關廠工人案」;103學年度下學期選定「國道收費員案」與「人頭帳戶案」;104學年度則選定「318運動訴訟案件」;106學年度有「國道一甲案」、「震南鐵線案」、法扶總會專律案件;107學年度有「福鑫農具機案」、「后豐大橋案」、「潘陳案」、法扶總會專律案件;108學年度有「六輕案」、「RCA案」、「淡海二期案」、「后豐大橋案」、「伍戚傳案」;109學年度有「社子島開發案」、「航空城開發案」、「台知園區案」、「二林精機園區案」、「台塑越鋼訴訟案」、「環境社會檢核機制推動」、「王信福案」、監所收容人處遇專案、法扶總會專律案件等;111學年度有「許倍銘案」、「蘇耀輝案」、「王信福案」、「沈鴻霖案」、「湯景華案」、「微罪弱勢者專題」、「羅明村案」「陳敬鎧案」、外國人收容計畫專題、法扶台北與新北分會專律案件等;112學年度有法扶台北與新北分會專律案件、「桃園航空城」都市計晝訴訟、「台北社子島」、「桃園航空城」、「台中中科三期」、「氣候訴訟與碳費子法研究」、「盡職調查法案研究」、后豐大橋案、冤案申訴審查、國民法官法庭案件、微罪弱勢者專題;113學年度有「RCA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死刑救援案件」、「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監所人權」、「國民法官案件」、「盧正案」、「呂金鎧案」、漁工人權專案、數位人權專案(提前於暑期執行)等。 本課程歷年合作過的機構團體,包括:霄裡溪自救會、台灣環境行動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關廠工人義務律師團、國道收費員自救會、318訴訟義務律師團等、環境法律人協會、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台北分會暨新北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聯盟。 | |||||||||||||||||||||||||||||||||||||||||||||||||||||||
4 | 計畫目標 | 本課程設計的核心觀念是,讓修課學生: 1. 接觸、認識與理解案件中的人,累積對人的生活經驗與所思所想的理解 2. 參與具有公共性之事件,認識個案的社會、政策與法律脈絡,培養結構性的視野 3. 案件選擇儘可能容納在地性因素,以促發同學的在地關懷 4. 認識與理解法律專業工作者,公共事務參與者,以及非政府組織 5. 學習團隊工作,集思廣益,並有計劃地完成任務 6. 在律師及專業工作者指導下,參與個案,學習法律知識與實作方法,並對個案做出貢獻 本學期課程對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SDG 5 性別平權,SDG 10 減少不平等, SDG 16 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等指標。 | |||||||||||||||||||||||||||||||||||||||||||||||||||||||
5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台北暨新北分會) (2) 冤獄平反協會 (3)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 (4)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5) 台灣人權促進會 | |||||||||||||||||||||||||||||||||||||||||||||||||||||||
服務對象:訴訟案件、法扶案件、環境案件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服務人數:依各案件涉及範圍而定(非修課人數) | |||||||||||||||||||||||||||||||||||||||||||||||||||||||||
6 | 課程目標 | 本學期課程計劃,擬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利保障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監所關注小組」合作,參與實作分為九專案,包括:(1)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案:「RCA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死刑救援案件」、「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監所人權」、「國民法官案件」;(2)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案:「刑、民事訴訟案件與國民法官案件參與」;(3)平冤專案:「盧正案」、「呂金鎧案」;(4)廢死專案:「國民法官案件」、「死刑冤錯案」、「死刑憲法訴訟案後續」;(5)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案:「監所小組」、「申訴小組」專題;(6)台權會專案:「漁工專案」,「數位人權專案」;。學生擇一專案參加。 1.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案:法律扶助法、RCA、死刑釋憲、重大刑案、國民法官案、消債案件 甲、分組(2人一組)參與個案,由專職律師團帶領,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執行工作包括:(1)整理訴訟資料;(2)協助閱卷、遞狀;(3)整理訴訟爭點;(4)爭點研究;(5)法庭觀察及紀錄;(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2.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案:刑、民事訴訟案件 甲、分組(2人一組)參與個案,由專職律師團帶領,實習時數120小時。 乙、執行工作包括:(1)整理訴訟資料;(2)協助閱卷、遞狀;(3)整理訴訟爭點;(4)爭點研究;(5)法庭觀察及紀錄;(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3. 平冤專題:研究立案救援中案件、審查申冤案件 甲、分組(共4人)參與個案,由律師及專職人員帶領。 乙、執行工作包括:(1)訴訟資資蒐集;(2)現場勘察、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3)案件管理;(4)參與冤案審查會議;(5)參與律師團會議;(6)法庭觀察;(7)法律問題與解決方案研究;(8)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9)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4. 廢死聯盟專題:國民法官法庭案件、現進行中死刑案件(蔣嘉凱、李鴻淵案)、死刑定讞之冤錯疑案、113憲判8後續研究及倡議 甲、分組(2人)參與個案,由專職人員帶領,律師個案指導。 乙、執行工作包括:(1)訴訟資料蒐集;(2)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3)案件管理;(4)參與冤案救援會議;(5)參與律師團會議;(6)法庭觀察;(7)法律問題與解決方案研究;(8)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9)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5. 民間司改會專題:監所小組,冤案救援小組 甲、分組(共10人)參與,由律師及專職人員帶領 乙、執行工作包括:(1)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2)判決整理;(3)參與修法研議;(4)參與律師團會議;(5)法庭觀察;(6)訴訟策略與談判研究;(7)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6.台灣人權促進會專題:數位權利倡議;集會遊行法事件 甲、分組(共1人)參與,由專職人員帶領 乙、執行工作包括:(1) 蒐集議題資料;(2) 協助議題推廣; (3) 判決整理; (4) 訪談當事人、專家或關係人;(5)參與律師團會議; (6)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各項專案執行時間,均自暑期開始至1141學期上課終了日。 7. 期中心得分享與期末成果發表,共同舉行。(學期第13週與第17週) | |||||||||||||||||||||||||||||||||||||||||||||||||||||||
7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參與課程須知】 1.必須自行為時間管理。 2.應出席場合必須出席。 3.因故不能出席,必須事先通知實習單位及助教,並做適當調度(例如,與同學互換時間)。 4.應遵守實習單位常規及指示。 5.應主動反應問題,並尋求溝通(包括與實習單位溝通)。 6.提供可靠的聯繫管道,主動聯繫,並自行注意公告訊息。 7.遇有霸淩或性騷擾事件,請通知教課教師及向實習單位回報。 (請自行增列) | |||||||||||||||||||||||||||||||||||||||||||||||||||||||
8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課程總時數: 128 時 學生實際服務時數: 120 時 | |||||||||||||||||||||||||||||||||||||||||||||||||||||||
學生團隊數:2-4人一組 接受服務總人次:依各案件涉及範圍而定 | |||||||||||||||||||||||||||||||||||||||||||||||||||||||||
9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 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 認識公共事務 7. 習得團隊工作方法 8. 認知法律專業工作之輪廓,並獲得經驗 | |||||||||||||||||||||||||||||||||||||||||||||||||||||||
10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到法律程序參與的協助。律師與公共事務工作者獲得案件事務的協助。 | |||||||||||||||||||||||||||||||||||||||||||||||||||||||
11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1. 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80%) 2. 期中、期末心得分享及演講活動出席(20% ) | |||||||||||||||||||||||||||||||||||||||||||||||||||||||
12 | 課程網站 | 本校i-learnung 2.0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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