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轉知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規範

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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