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課程名稱 | 司法實務與服務(二) | ||||||||||||||||||||||
課程代碼 | EF327G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林道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____ | |||||||||||||||||||||
2 | 服務對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可複選) | ■4:優質教育 ■10:減少不平等 ■16: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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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律解釋與適用之中心,向來是法院。為確保學生學習法律時,能有機會實際至法院親身體驗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了解一般民眾常見之法律爭議,印證課堂所學,應有必要提供法院服務學習課程。這不僅可強化專業技能,亦能幫助學生探索未來工作志向,相關實務經驗也有助於就業。 對於法律系學生而言,大部分的法律學習停留在書本,透過本服務學習課程,能夠建立學生實務進行的正確想像,也可以讓學生對於當事人的樣貌有實際的理解。 | |||||||||||||||||||||
4 | 計畫目標 | 增加法律專業知識、提升法律實務之識別能力、培育談判技巧、建立積極進取之服務態度 | |||||||||||||||||||||
5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服務對象:桃園地院管轄區域居民,服務人數:約2700人次(非修課人數) | |||||||||||||||||||||||
6 | 課程目標 | 讓學生能夠第一線安全接觸司法實務與當事人,透過訴訟輔導機會,了解自己所欠缺的法律素養或是能力,同時對於司法實務運作能有正確的理解。大部分的法律系同學時間都花在讀書與準備國考,能夠有機會訓練口語表達與溝通協調,是一個不可多得的機會。同學也可以從民眾的問題理解到,目前占據實務最多時間的案由,並檢視自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 | |||||||||||||||||||||
7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請自行增列) | |||||||||||||||||||||
8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課程總時數: 56 時 學生實際服務時數: 48 時 | |||||||||||||||||||||
學生團隊數:共______30_____人 接受服務總人次:____30 X 90 = 2700_____(受服務人數*次數) | |||||||||||||||||||||||
9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學生將可學習如何運用統整所學知識,初步解決問題,盤整自己欠缺之能力,並於剩下的在學時間好好培養。 | |||||||||||||||||||||
10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協助法院提供一般民眾法律諮詢及訴訟輔導之服務,初步解決一般民眾之法律問題,減少民眾入訟門檻,建立司法親和度。 | |||||||||||||||||||||
11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服務學習表現50%;成果發表(書面報告)50% | |||||||||||||||||||||
12 | 課程網站 | 教師課程之I-lear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