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提供志工免費進入

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提供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各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說明如下: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二、請中央各部(會、行、總處、署)切實督導轄下公立風景區、文教設施及康樂場所,落實是項規定。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以營運方式調整,限定該縣市持榮譽卡志工方可使用或減少、取消免費進入規定,以鼓勵民眾投入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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