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一)
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一) | |||||
課程代碼 | EF319G | 學分數 | 3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4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R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R其他 法律服務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學教育應與實務結合,為向來法律專業領域以及社會對於法學教育之期許。唯現實上,我國司法界與律師界鮮少願意釋出資源來落實此一想法。因此,尋求與NGO或NPO組織合作,成為實踐此一教學理念的主要途徑。無論與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或與非營利組織合作,法律實務教育的第一要務應該是讓學生認識人們的生活,並寄予關懷,然後才是所謂實做能力的培養。本於此一想法,本系自民國94年來即推動法律服務課程,期望藉此能多少實踐法學教育的理想。歷經數年的調整,本課程目前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民間司改會形成常態合作關係,並將法律扶助服務以及法庭觀察列為課程核心內容,並輔以基礎志工訓練、司法志工訓練與犯罪被害人保護訓練等周邊課程,構成課程計畫。 | ||||
3 | 計畫目標 | 培養法律系學生以下能力: 1.於個案中應用專業或跨領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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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各地區分會) | ||||
服務對象:尋求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服務人數: 人(依各分會例行服務量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參考附件一,依準備、服務、反思、慶賀各歷程說明) | 全部課程內容分為四部分,其中「基礎志工訓練」、「法庭觀察」均屬實習活動,「法律扶助服務」為服務學習。 1. 基礎志工訓練:「基礎志工訓練」課程是一組法定課程,由政府機關、社會各公益團體、及學校自行開設,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亦會開辦此一課程。修課同學自行安排時間,選擇參與。本課程助教會協助蒐尋各地開課資訊公告通知,但修課同學負有自行蒐集資訊的義務。訓練課程必須全程出席,方能取得「志工證書」。 2. 法庭觀察:完成選課後,依助教公告時間出席講習,參加講習後始得進行法庭觀察。依規定填寫觀察紀錄及繳交報告(繳交時間依公告),並參與觀察後討論。 3. 法律扶助服務:完成選課後,即可依自己時間安排,向鐘助教進行登記。同一時段容納人數依各該分會決定(約1-3人)。各分會安排之講習課程必須全程參加,服務活動亦須按登記時段出席。法律扶助服務內容包含:接待法律扶助申請人、檔案整理、協助法律扶助案件審查錄錄、協助債務清理條例案件處理、參與法律諮詢案件記錄。 4.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7 | 上課進度 | 100年5月18日(三)至99年5月31日(二)選課。 自99-2學期考結束後,選課同學即可安排至各分會服務時間,全部活動至100-1學期上課終止日後兩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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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學生實際 服務時數 | 1. 基礎志工訓練:修課同學必須完成「基礎志工訓練課程」共12小時,並取得開課單位所發「志工證書」。 2. 法庭觀察: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辦理講習課程4小時,完成9小時法庭觀察活動,填寫司改會所發法庭觀察紀錄表,並繳交二篇觀察報告,報告內容須在1000字以上。 3. 法律扶助服務: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或板橋分會)所定講習課程4小時,並在該單位完成36小時的服務活動。各分會如採融入式教育訓練,則合併為40小時服務活動。 4.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修課同學必須依時間出席,進行心得報告。共4小時。 | ||||
9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 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 習得溝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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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獲得聆聽與細心對待(法律扶助的准否取決於法扶基金會審議結果,參與服務學生並無置喙餘地。學生能提供者為申請過程中的服務)。 | ||||
11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1.基礎志工訓練:依課程出席率及是否取得志工證書。 2.法庭觀察:依完成時數、參與討論實況及心得報告品質。參與討論及心得報告由實習單位評分。 3.法律扶助服務: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 4.開課老師依上述資訊為總成績的評量。 | ||||
12 | 參考網站 (無則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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