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專題(一)
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專題(一) | |||||||||||||||||||||||||||||||||||
課程代碼 | EF406L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____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律服務專題」定位為進階的法律實作課程。課程型態類似美國法學教育中的”legal clinic course”。本系首次嘗試此一計劃是九十八學年度,利用「法律服務專題」課程,執行的「科技法與環境法的理論與實務-實作式的整合訓練課程」計劃。 本計劃目標,是選定進行中的法律事件,讓修課學生直接參與,一方面進行法律實作的訓練,一方面進行社會參與。98學度年計劃時選定的是桃園龍潭工業園區工業廢水排放事件;102學年度選定「關廠工人案」;103學年度下學期選定「國道收費員案」與「人頭帳戶案」;104學年度則選定「318運動訴訟案件」。 | ||||||||||||||||||||||||||||||||||
3 | 計畫目標 | 本課程設計的核心觀念是,讓修課學生: 1. 接觸、認識與理解案件中的人,累積對人的生活經驗與所思所想的理解 2. 參與具有公共性之事件,認識個案的社會、政策與法律脈絡,培養結構性的視野 3. 認識與理解法律專業工作者,公共事務參與者,以及非政府組織 4. 學習團隊工作,集思廣益,並有計劃地完成任務 5. 在律師指導下,參與個案工作,學習法律知識與實作方法,並對個案做出貢獻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2) 環境法律人協會 | ||||||||||||||||||||||||||||||||||
服務對象:無資力案件、扶助案件、環境案件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 服務人數:依各案件涉及範圍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本學期課程計劃,擬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合作,參與實作案件或主題包括:(1)法扶專職律師承辦案件與法扶基金會總會覆議案件;(2)淡海二期開發案;(3)國道一甲工程案。學生擇一參加。 1. 「法扶專職律師承辦案件(專律案件)」與「法扶基金會總會覆議案件(覆議案件)」: 甲、分組(3至5人)參與個案,各組均有法扶專職律師帶領 乙、每一組實作內容均包含兩類案件,以120小時為準,由各組法扶專職律師決定分配比例 丙、執行工作包括:(1)訪談當事人;(2)整理訴訟與覆議資料;(3)協助閱卷、遞狀;(4)整理訴訟與覆議爭點;(5)爭點研究;(6)協助擬狀;(7)跟隨律師開庭;(8)法扶覆審會議旁聽紀錄;(9)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2. 「淡海二期開發案」 甲、3-5人一組,由環境法律人協會專職人員帶領 乙、執行工作包括:(1)參加環境影響評估講習;(2)訪談居民與利害關係人;(3)整理案件資料;(4)參加或協助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5)管理案件進度;(6)協助籌辦環境訴訟工作坊;(7) 小組工作會議紀錄 3. 「國道一甲工程案」:與「淡海二期開發案」同。 4. 各項主題執行時間,均自暑期開始至學期上課終了日。 5. 期中心得分享與期末成果發表,共同舉行。(學期第13週與第17週)
(請自行增列) | ||||||||||||||||||||||||||||||||||
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課程總時數: 126 小時 學生實際服務時數: 120 小時 | ||||||||||||||||||||||||||||||||||
學生團隊:3-5人一組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認識公共事務 7.習得團隊工作方法 8.認知法律專業工作之輪廓,並獲得經驗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到法律程序參與的協助。律師與公共事務工作者獲得案件事務的協助。 | ||||||||||||||||||||||||||||||||||
10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1. 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80%) 2. 期中、期末心得分享及演講活動出席(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