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一)
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一) | |||||
課程代碼 | EF319G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 | |
1 | 服務類別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法律服務 | ||||
2 | 計畫緣由 | 法學教育應與實務結合,為向來法律專業領域以及社會對於法學教育之期許。唯現實上,我國司法界與律師界鮮少願意釋出資源來落實此一想法。因此,尋求與NGO或NPO組織合作,成為實踐此一教學理念的主要途徑。無論與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或與非營利組織合作,法律實務教育的第一要務應該是讓學生認識人們的生活,並寄予關懷,然後才是所謂實做能力的培養。本於此一想法,本系自民國94年來即推動法律服務課程,期望藉此能多少實踐法學教育的理想。歷經數年的調整,本課程目前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形成常態合作關係,並將法律扶助服務以及法庭觀察列為課程核心內容,並輔以基礎志工訓練、司法志工訓練與犯罪被害人保護訓練等周邊課程,構成課程計畫。 | ||||
3 | 計畫目標 | 培養法律系學生以下能力: 1.於個案中應用專業或跨領域知識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各地區分會) (2)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
服務對象: (1) 尋求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服務人數:依各分會例行服務量而定 (2) 尋求法律諮詢者。服務人數:依律師事務所定點諮詢服務現場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 全部課程內容分為四部分,其中「基礎志工訓練」、「法庭觀察」均屬實習活動,「法律扶助服務」為服務學習。所有活動之時程計劃,除統一講習與心得分享之外,由修課學生,依個人狀況,在暑假至本學期末之期間,配合合作機構之需求,自行安排。 1. 基礎志工訓練:「基礎志工訓練」課程是一組法定課程,由政府機關、社會各公益團體、及學校自行開設,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亦會開辦此一課程。修課同學自行安排時間,選擇參與。本課程助教會協助蒐尋各地開課資訊公告通知,但修課同學負有自行蒐集資訊的義務。訓練課程必須全程出席,方能取得「志工證書」。 (暑假至本學期末自行安排) 2. 法庭觀察:完成選課後,依助教公告時間出席講習,參加講習後始得進行法庭觀察。依規定填寫觀察紀錄及繳交報告(繳交時間依公告),並參與觀察後討論。(暑假至本學期末自行分配) 3. 法律扶助服務:完成選課後,即可依自己時間安排,向助教進行登記。同一時段容納人數依各該分會決定(約1-3人)。各分會安排之講習課程必須全程參加,服務活動亦須按登記時段出席。法律扶助服務內容包含:接待法律扶助申請人、檔案整理、協助法律扶助案件審查錄錄、協助債務清理條例案件處理、參與法律諮詢案件記錄。(暑假至本學期末,依各分會安排日程) 4. 舉辦與法律服務宗旨有關之演講座談。 5.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學期第八週與第十六週) | ||||
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1. 基礎志工訓練:修課同學必須完成「基礎志工訓練課程」共12小時,並取得開課單位所發「志工證書」。 2. 法庭觀察: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辦理講習課程4小時,完成9小時法庭觀察活動,填寫司改會所發法庭觀察紀錄表,並繳交二篇觀察報告,報告內容須在1000字以上。 3. 法律扶助服務: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或板橋分會)所定講習課程4小時,並在該單位完成36小時的服務活動。各分會如採融入式教育訓練,則合併為40小時服務活動。 4.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學生團隊:不分組(個別參與機構服務)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習得溝通技巧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獲得聆聽與細心對待(法律扶助的准否取決於法扶基金會審議結果,參與服務學生並無置喙餘地。學生能提供者為申請過程中的服務)。 | ||||
10 | 評分標準 | 1.基礎志工訓練:依課程出席率及是否取得志工證書。 (10%) 2.法庭觀察:依完成時數、參與討論實況及心得報告品質。參與討論及心得報告由實習單位評分。 (觀察時數:20%;心得報告20%) 3.法律扶助服務: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40%) 4.期中、期末心得分享及演講活動出席(10% ) | ||||
11 | 課程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