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二)
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二) | |||||||
課程代碼 | EF319G | 學分數 | 3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4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修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法律服務__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學教育應與實務結合,為向來法律專業領域以及社會對於法學教育之期許。唯現實上,我國司法界與律師界鮮少願意釋出資源來落實此一想法。因此,尋求與NGO或NPO組織合作,成為實踐此一教學理念的主要途徑。無論與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或與非營利組織合作,法律實務教育的第一要務應該是讓學生認識人們的生活,並寄予關懷,然後才是所謂實做能力的培養。本於此一想法,本系自民國94年來即推動法律服務課程,期望藉此能多少實踐法學教育的理想。歷經數年的調整,本課程目前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民間司改會形成常態合作關係,並將法律扶助服務以及法庭觀察列為課程核心內容,並輔以基礎志工訓練、司法志工訓練與犯罪被害人保護訓練等周邊課程,構成課程計畫。 本課程自100學年度下學期,增加「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由本系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提供學生至律師事務所從事實習機會。與本系簽約合作之事務所,在101學年度下學期為一事務所,含高雄及桃園二分所,各提供二名實習名額。 | ||||||
3 | 計畫目標 | 培養法律系學生以下能力: 1.於個案中應用專業或跨領域知識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各地區分會) (2) 永然律師事務所(高雄分所與桃園分所) | ||||||
服務對象與服務人數 (1)尋求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服務人數:依各分會例行服務量而定 (2)尋求法律諮詢者。服務人數:依律師事務所定點諮詢服務現場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 【實習時間由修課學生自行安排,預設表格不適用】 全部課程內容主要分為五部分,另設心得分享日為反饋機制。其中「司法志工訓練」、「法庭觀察」、「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律師事務所實習」均屬實習活動,「法律扶助服務」、「律師事務所實習」同為服務學習。 1. 司法志工訓練:參與由桃園地方法院所辦理「司法志工訓練課程」,並取得「司法志工證書」。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完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課程」。 3. 法庭觀察:完成選課後,依助教公告時間出席講習,參加講習後始得進行法庭觀察。依規定填寫觀察紀錄及繳交報告(繳交時間依公告),並參與觀察後討論。 4. 法律扶助服務:完成選課後,即可依自己時間安排,向助教進行登記。同一時段容納人數依各該分會決定(約1-3人)。各分會安排之講習課程必須全程參加,服務活動亦須按登記時段出席。法律扶助服務內容包含:接待法律扶助申請人、檔案整理、協助法律扶助案件審查錄錄、協助債務清理條例案件處理、參與法律諮詢案件記錄。 5. 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選課學生提出申請並獲接受者,依事務所預定計畫,定時定點參與法律諮詢,並完成指導人所指示之研討工作與作業。 6. 舉辦與法律服務宗旨有關之演講座談。 7.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101年12月12日(三)至101年12月21日(五)選課。 自101-1學期考結束後,選課同學即可安排至各分會服務時間,全部活動至101-2學期上課終止日後兩週為止。 | ||||||
1. 司法志工訓練:修課同學必須完成桃園地方法院所辦理「司法志工訓練課程」共10小時,並取得「司法志工證書」。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修課同學必須完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課程」共8小時。 3. 法庭觀察: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辦理講習課程4小時,完成9小時法庭觀察活動,填寫司改會所發法庭觀察紀錄表,並繳交二篇觀察報告,報告內容須在1000字以上。 4. 法律扶助服務: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或板橋分會)所定講習課程4小時,並在該單位完成36小時的服務活動。各分會如採融入式教育訓練,則合併為40小時服務活動。 5. 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參與專案同學,需依計畫定時定點參與法律諮詢服務65-72小時,並完成指導人指示作業。 6.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 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習得溝通技巧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獲得聆聽與細心對待(法律扶助的准否取決於法扶基金會審議結果,參與服務學生並無置喙餘地。學生能提供者為申請過程中的服務)。 | ||||||
10 | 評分標準
| 1.司法志工訓練:依課程出席率及是否取得志工證書。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訓練:依課程出席率。 3.法庭觀察:依完成時數、參與討論實況及心得報告品質。參與討論及心得報告由實習單位評分。 4.法律扶助服務: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 5.律師事務所實習:由指導人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 6.開課老師依上述資訊為總成績的評量。 | ||||||
11 | 注意事項 | 一、教學助理規劃:應設置課程教學助理1名,協助課程網站規劃,並配合服務學習中心培訓活動。 二、課程申請流程: 【曾通過申請】: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 【未曾通過申請】: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系課程委員會→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系課程委員會可由一位委員代表簽名即可) 三、安全考量:(1) 為保障同學權益,應為全體參與同學加保「服務學習意外險」(保險資訊可參考附件1,或自行投保)。(2) 應於活動前取得全體參與同學之家長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件2)。 四、著作權分享:本人茲同意無償、非專屬授權「中原大學服務學習中心」將所申請具有著作財產權之課程內容,收錄於本校之網路線上閱覽下載或光碟或紙本,供相關學術研發目的之公開利用。 | ||||||
簽 章 處 | 申請人 | 單位主管 | 系課程委員會 | |||||
徐偉群 |
|
| ||||||
申請人勿填 | 初審人員 | 複審人員 | 審查結果建議 | |||||
|
|
| ||||||
|
|
|
|
|
|
|
|
|
12P036-011
檢核表(煩請申請人勾選) | |
1、服務對象為弱勢、非營利組織或公益導向之任務為主 | ■是(對象:無資力尋求法律救濟者) □否 |
2、服務實作得內含於課程總時數,但至少須佔課程總時數1/3 | ■是(課程總時數75-79小時,服務實作時數40小時) □否 |
3、課程評分標準中,已規劃將服務方案納入學生考評方式 | ■是(服務實作評分佔46%) □否 |
4、本課程已規劃未來設置教學助理1名,協助課程網站規劃,並配合服務學習中心培訓活動。 (教學助理於開學後四周內仍可更動) | ■是(助理姓名:王若柔;電話:_0960519234_)(暫定) □否 |
5、本課程已規劃未來利用課程服務成果網站,作為學生分享與交流空間。 | ■是 □否 |
6、本課程已規劃學生反思活動,以符合服務學習精神 例如: (1) 讓學生思考利用本專業授課課程所學智能,應用於服務場域。 (2) 讓學生觀察服務場域既存之各項問題,思考能否以本課程專業加以解決,以提升本專業課程內容之教學成效。 (3) 讓同學分享在服務學習過程中,獲得最大成長或感動;並反思未來畢業後,將如何利用自我系所專業智能來改善服務場域既存問題。 | ■是□否
|
7、本課程已規劃為參與同學加保「服務學習意外險」,並將於活動前,要求全體參與同學取得家長同意書。 | ■是 □否 |
申請人簽名:徐 偉 群
附註:為向高中端推廣本校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中心近期將電話請託您是否願意在本課程中,提供高中生隨隊參與服務機會,敬請大力指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