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本辦法經97.06.05第849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據105.8.25 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第一條  為實踐「全人教育」、推展服務學習理念、培養學生之關懷情操、公民責任及未來就業之核心能力,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及通識中心,每學期應規劃及開設選修或必修性質之服務學習課程。此類課程宜自現有課程結構中挑選適當課程,融入「服務學習」特質,不另增畢業學分。各學系未完成規劃服務學習課程前,應透過系學會之運作與資源,鼓勵、輔導學生,推行以專案為導向之服務學習活動。

第三條  各學系及通識中心教師開設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應備課程計畫書呈送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交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查,經評估確認後,列入服務學習課程類學群,並可獲得課程相關補助。

第四條  服務學習課程規範與經費補助細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Close 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