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遴選作業實施細則
經103.1.9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經104.1.6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議修改
經104.6.9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議修改
依據105.8.25 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經106.6.8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教師在服務學習課程上之投入與貢獻,並使遴選作業順利進行,依據「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第六條,特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申請教師應於每年公告截止日期前,依規定經學院推薦參與全校性遴選。
二、 申請教師須提供申請表及下列相關資料:
(一) 近二年服務學習授課課程內容及教學評量報告。
(二) 足以證明在服務學習上具有傑出成果之各項例證與重要貢獻。
1. 說明促使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活動後,學生成長之成效。
2.說明教師以身作則參與服務學習活動後,教師成長之成效。
3.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服務學習相關論著(研討會、期刊及專書)。
4.擔任教育部、其他公部門或非營利機構補助之服務學習計畫主持人。
5.獲選服務學習相關之獎項(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
6.受邀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演講或擔任活動講師,主動推廣服務學習,發揮服務學習精神之成效。
7.其他可展現服務學習之特色。
三、 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應於每年七月前完成評審,除審查各項書面及光碟資料外,亦得採取徵詢申請教師相關意見並予以回復。
第三條 評選標準
一、 評審項目:
(一) 教學課程融入服務學習35%
(二) 推動校內外服務學習及整合資源35%
(三) 教師個人參與及推動績效15%
(四) 其他15%
二、評定方式:由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提出數名校內外評審委員,由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主席勾選3名至5名委員組成預審委員會,以「服務學習特優教師評審原則」為評分標準,進行服務學習特優教師審查。
第四條 評選機制
一、遴選作業採不記名投票決定之。
二、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參與遴選投票。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評審原則
評審項目 | 說明 |
1.教學課程融入服務學習(35%) | 教學課程深具服務學習內涵(包含準備、行動、反思、慶賀),可深化服務學習的精神與價值。 |
2.推動校內外服務學習及整合資源(35%) | 積極推動服務學習,鼓勵校內學生組織或參與服務學習相關活動,培養學生服務學習之精神與提升年輕學子的社會公民意識。 |
4.教師個人參與及推動績效(15%) | 充實自身服務學習專業知能,參與服務學習相關培訓課程,樂於分享服務學習相關教學經驗與成果。 |
5.其他(15%) | 創新性做為,有助於服務學習之推動與改造。 |
附註:本評審原則乃參考教育部104年3月27日發佈之「服務學習獎勵計畫」辦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