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98.4.2 第861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據105.8.25 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就服務學習議題從事專業研究、提高學術研究水準及擴大研究成果發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獎勵: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以第一作者(合著者如為所指導之學生不計入排名)或通訊作者,並署名「中原大學」為機關名稱,在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研討會或期刊發表論文者;但合著之論文僅得由一人提出申請。
二、前款所稱之論文須為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且其論文題目或關鍵字中須出現「服務學習」字詞,或論文內容可充分呈現「服務學習」精神者。
第三條 申請人於公告期限截止前填寫申請表,向服務學習中心提出申請,經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獎勵。
第四條 每一申請人獲獎勵之論文篇數合計以十篇為上限。獎勵金額如下:
一、學術研討會論文類:每篇獎勵金額新台幣參千元。
二、學術期刊論文類:每篇獎勵金額新台幣伍千元。
第五條 離職者本獎勵自動停止;但屆齡退休或有特殊情形,經服務學習中心審定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仍持續投入服務學習活動並以中原大學名義發表學術論著者,得比照在職教職員工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