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一)
課程名稱 | 法律服務(一) | |||||||
課程代碼 | EF319G | 學分數 | 2 | 教師授課鐘點數 | 2 | |||
授課教師 | 徐偉群 | 開課系級 | 財法三甲 | 必/選修 | 選 | |||
1 | 服務類別 (可複選) | □教育輔導 □資訊科技 □創意設計 □社區營造 □行銷推廣 ■社會服務 □國際關懷 □文化典藏 □環境保護 ■其他 _法律服務 | ||||||
2 | 計畫緣由 (服務方案需求評估等內容) | 法學教育應與實務結合,為向來法律專業領域以及社會對於法學教育之期許。唯現實上,我國司法界與律師界鮮少願意釋出資源來落實此一想法。因此,尋求與NGO或NPO組織合作,成為實踐此一教學理念的主要途徑。無論與法院或律師事務所,或與非營利組織合作,法律實務教育的第一要務應該是讓學生認識人們的生活,並寄予關懷,然後才是所謂實做能力的培養。本於此一想法,本系自民國94年來即推動法律服務課程,期望藉此能多少實踐法學教育的理想。歷經數年的調整,本課程目前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形成常態合作關係,並將法律扶助服務以及法庭觀察列為課程核心內容,並輔以基礎志工訓練、司法志工訓練與犯罪被害人保護訓練等周邊課程,構成課程計畫。 本課程自100學年度下學期,增加「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由本系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提供學生至律師事務所從事實習機會。與本系簽約合作之事務所,在101學年度下學期為一事務所,含高雄及桃園二分所,各提供二名實習名額。 | ||||||
3 | 計畫目標 | 培養法律系學生以下能力: 1.於個案中應用專業或跨領域知識 | ||||||
4 | 合作機構 | 接受服務之組織或社區名稱: (1) 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各地區分會) (2) 永然律師事務所(高雄分所與桃園分所) | ||||||
服務對象: (1) 尋求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服務人數:依各分會例行服務量而定 (2) 尋求法律諮詢者。服務人數:依律師事務所定點諮詢服務現場而定。 | ||||||||
5 | 課程目標 | 同計畫目標 | ||||||
6 | 服務方案實做形式與內容 (請以「週」為單位,介紹18週上課內容) | 全部課程內容分為四部分,其中「基礎志工訓練」、「法庭觀察」均屬實習活動,「法律扶助服務」為服務學習。所有活動之時程計劃,除統一講習與心得分享之外,由修課學生,依個人狀況,在暑假至本學期末之期間,配合合作機構之需求,自行安排, 1. 基礎志工訓練:「基礎志工訓練」課程是一組法定課程,由政府機關、社會各公益團體、及學校自行開設,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亦會開辦此一課程。修課同學自行安排時間,選擇參與。本課程助教會協助蒐尋各地開課資訊公告通知,但修課同學負有自行蒐集資訊的義務。訓練課程必須全程出席,方能取得「志工證書」。 2. 法庭觀察:完成選課後,依助教公告時間出席講習,參加講習後始得進行法庭觀察。依規定填寫觀察紀錄及繳交報告(繳交時間依公告),並參與觀察後討論。 3. 法律扶助服務:完成選課後,即可依自己時間安排,向助教進行登記。同一時段容納人數依各該分會決定(約1-3人)。各分會安排之講習課程必須全程參加,服務活動亦須按登記時段出席。法律扶助服務內容包含:接待法律扶助申請人、檔案整理、協助法律扶助案件審查錄錄、協助債務清理條例案件處理、參與法律諮詢案件記錄。 4. 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選課學生提出申請並獲接受者,依事務所預定計畫,定時定點參與法律諮詢,並完成指導人所指示之研討工作與作業。 5. 舉辦與法律服務宗旨有關之演講座談。 6.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7 | 服務學習 總時數 | 1. 基礎志工訓練:修課同學必須完成「基礎志工訓練課程」共12小時,並取得開課單位所發「志工證書」。 2. 法庭觀察: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辦理講習課程4小時,完成9小時法庭觀察活動,填寫司改會所發法庭觀察紀錄表,並繳交二篇觀察報告,報告內容須在1000字以上。 3. 法律扶助服務:修課同學必須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或板橋分會)所定講習課程4小時,並在該單位完成36小時的服務活動。各分會如採融入式教育訓練,則合併為40小時服務活動。 4. 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案:參與專案同學,需依計畫定時定點參與法律諮詢服務65-72小時,並完成指導人指示作業。 5. 期中及期末心得分享:於課堂中回饋學習心得。 | ||||||
8 | 預期學生專業成長描述 | 1. 從接觸案件中理解人的各種處境 2. 反思學習法律的目的 3. 建立對法律程序的基本認知 4. 反思已習得的法律知識 5.理解工作場域的紀律與倫理關係 6.習得溝通技巧 | ||||||
9 | 受服務對象之預期獲益 | 獲得聆聽與細心對待(法律扶助的准否取決於法扶基金會審議結果,參與服務學生並無置喙餘地。學生能提供者為申請過程中的服務)。 | ||||||
10 | 評分標準 (請納入服務方案考評方式) | 1.基礎志工訓練:依課程出席率及是否取得志工證書。 2.法庭觀察:依完成時數、參與討論實況及心得報告品質。參與討論及心得報告由實習單位評分。 3.法律扶助服務:由合作單位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 4.律師事務所實習:由指導人填寫評量表。評量項目包含:出席率、職場常規的遵守、工作服從性、主動性、分析及處置問題能力、法律知識表現。 5.開課老師依上述資訊為總成績的評量。 | ||||||
11 | 課程網站 (首次申請課程者免填) | |||||||
12 | 注意事項 | 一、教學助理規劃:應設置課程教學助理1名,協助課程網站規劃,並配合服務學習中心培訓活動。 二、課程網站規劃:需應用各類網路工具進行師生互動、服務記錄及學習成果展現。 三、課程申請流程: 【曾通過申請】: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 【未曾通過申請】: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系課程委員會→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系課程委員會可由一位委員代表簽名即可) 四、著作權分享:本人茲同意無償、非專屬授權「中原大學服務學習中心」將所申請具有著作財產權之課程內容,收錄於本校之網路線上閱覽下載或光碟或紙本,供相關學術研發目的之公開利用。 五、曾審核通過的課程,若服務內容相同,不需提至指導委員會重新送審。 六、審查階段如下:申請截止日期:2013/4/9(二),指導委員會委員提出意見:2013/5/3(五)前,申請教師回復:2013/5/17(五)前,委員複審意見回復:2013/6/4(二)前,召開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2013/6/6(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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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處 | 申請人 | 單位主管 | 系課程委員會 | |||||
徐偉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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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勿填 | 初審人員 | 複審人員 | 審查結果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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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表(煩請申請人勾選) | |
1、服務對象為弱勢、非營利組織或公益導向之任務為主 | ■是(對象:_尋求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尋求法律諮詢者) □否 |
2、服務實作至少須佔課程總時數1/3,可內含於課程總時數 | ■是(課程總時數69小時,服務實作時數40小時) □否 |
3、課程評分標準中,已規劃將服務方案納入學生考評方式 | ■是(服務實作評分佔____%) □否 |
4、本課程已規劃未來設置教學助理1名,協助課程網站規劃,並配合服務學習中心培訓活動。 (教學助理於開學後四周內仍可更動) | ■是(助理姓名:_王若柔___;電話:_0960519234_)(暫定) □否 |
5、本課程已規劃未來利用課程服務成果網站,作為學生分享與交流空間。 | ■是 □否 |
6、本課程已規劃學生反思活動,以符合服務學習精神 例如: (1) 讓學生思考利用本專業授課課程所學智能,應用於服務場域。 (2) 讓學生觀察服務場域既存之各項問題,思考能否以本課程專業加以解決,以提升本專業課程內容之教學成效。 (3) 讓同學分享在服務學習過程中,獲得最大成長或感動;並反思未來畢業後,將如何利用自我系所專業智能來改善服務場域既存問題。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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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向高中端推廣本校服務學習活動,您是否願意在本課程中,提供高中生隨隊參與服務機會,敬請大力指導與協助。 | ■是 □否 |